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苍南县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苍南县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的监督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托儿所,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托儿所实行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为托儿所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托儿所开办、变更、停办的业务审批及托儿所婴幼儿保育和教育规范管理等工作。县民政部门为托儿所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托儿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县卫生、物价、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托儿所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范围内托儿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托儿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安静、干燥、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含三层)建筑物内,并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
(二)有与办所规模相应的园所面积;
(三)有设置活动室、寝室、厨房、厕所、保健室及教职员工办公室;
(四)有与办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开办托儿所的具体标准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长以及保教人员(包括教师、保育员、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关心爱护儿童;
(二)具有一定专业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所长、教师应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长应具有2年以上幼教工作经验,并取得托儿所所长岗位培训上岗证书;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45周岁以下的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县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合格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岗前培训合格。
(三)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精神病史,经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七条 托儿所开办审批分申请筹办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筹办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筹办期内不得招生。到期不申请开办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取消筹办资格。
(一)申请筹办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规模、投入资金以及师资、设备和收费等方面内容。托儿所名称统一规范为:“苍南县x x乡(镇) x x托儿所”,不得使用其它名称;
2.申办章程:除报告中已有的内容外,还应有举办者的权 利、义务、财产、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教育机构的解散条件以及清理事项、章程的修改程序等;
3.开办经费来源证明;
4.所长、保教人员配备计划。
(二)正式设置托儿所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苍南县托儿所审批登记表;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组织申请的,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申请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3.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制裁记录证明(户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出具);
4.办所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
5.建筑物安全证明文件;
6.消防验收文件;
7.食堂卫生许可证;
8.年度卫生保健合格证;
9.所长、保教人员学历及资格证明;
10.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第八条 托儿所开办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办:
1.举办者向所在学区提交筹办托儿所的有关材料;
2.学区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统一规范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举办者应补充的材料;
3.学区对办所场所进行检查;
4.学区加具意见后连同筹办材料报县教育局;
5.县教育局审查筹办材料并察看办所场所及设施后决定是否同意筹办。
(二)正式设置:
1.举办者在筹办期内,达到开办条件后,可向学区提交全部正式设置的申报材料;
2.学区收齐并审核申报材料;
3.学区检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
4.学区加具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县教育局;
5.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办所条件进行检查;
6.达到开办条件的,批准开办。
第九条 托儿所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举办者凭批准文件于30日内到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条 托儿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托儿所不得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的幼儿,不得超班额招生,不得违背0-3岁婴幼儿的认知规律进行文化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托儿所婴幼儿由家长负责接送,接送必须保障婴幼儿安全。
第十三条 托儿所必须持有效证照,并亮证亮照办学。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由托儿所根据办所成本确定,并持办所证照、中介审定的成本报告、托儿所收费标准备案表等材料,提前到物价部门备案,备案后由物价部门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年度收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所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婴幼儿的;
(二)招收超过3周岁以上(含3周岁)幼儿的;
(三)班额超编的;
(四)托儿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碍婴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婴幼儿生命安全的;
(五)开展违背婴幼儿认知及成长规律的活动,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县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托儿所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消防或其它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