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7号)文件精神,结合苍南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苍南”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县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尽快还清“旧帐”、确保不欠“新帐”;建立起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火灾防范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防控火灾的能力全面提高,年度火灾万人死亡(以常住人口为准)控制在0.05人以内。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部门及村居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队站建设、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半年督查一次。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建立起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广电、卫生、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及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自觉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大力开展“三会一标”建设,即开展以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三会”素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推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