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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的通告

2007-06-02 苍南县人民政府
[导读]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各有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现就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参保范围县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各有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现就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县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申报时间
  1、县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向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申报人员变化情况,落实人员名单。
  2、县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凭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等手续。并于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三、处罚措施
  对逾期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落实人员名单的用人单位,将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由地税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予以扣缴。
  四、申报地点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灵溪劳动保障管理所(灵溪镇江湾路408号社保大楼一楼,电话:64786511);
  龙港劳动保障管理所(龙港镇五十米大道中国银行五楼,电话:64254933);
  钱库劳动保障管理所(钱库镇振兴西街1号二楼,电话:64479344);
  金乡劳动保障管理所(金乡镇东门东升路111号,电话:64579258);
  矾山劳动保障管理所(矾山镇新华街83号,电话:64653405);
  2、地税部门
  灵溪税务分局(公园路156-160号建行二楼,电话:64753669);
  龙港税务分局(建兴路485号,电话:64224076);
  金乡税务分局(御方路金乡地税大楼,电话:64561278);
  钱库税务分局(公园东路钱库地税大楼,电话:68505013);
  宜山税务分局(球新路1号,电话:64384067);
  矾山申报点:(矾山大浦巷47号,电话:64652216);
  马站申报点:(马站南新东路2号,电话:64666190)。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chenj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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