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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

2006-10-15 苍南县人民政府 中国龙港
[导读]来源:苍政发(2006)190号作者: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06〕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府决
来源:苍政发(2006)190号 作者: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浙政办发〔2006〕6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县就读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县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县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

二、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进“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课本、作业本费及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仍按苍教计〔2004〕87号《苍南县教育局、苍南县发展计划局、苍南县财政局关于下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同类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照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足额安排。

四、2006年秋季开学始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后,县财政部门要按苍委发〔200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4条规定的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日常公用经费;县教育部门要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各校的学生数统计报县财政部门,作为下达日常公用经费的依据。

五、继续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从“扩面工程”中剥离出来,纳入全县免除学杂费工作统一管理。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的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收和免费提供营养餐工作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按苍政办〔2005〕135号《苍南县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继续执行。

六、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县财政、教育、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liqi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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