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提振住房消费的部署,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建〔2014〕10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10〕110 号)和《关于完善抵押业务全链风险防控机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实施方案》(温资规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是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尚未结清、抵押尚未注销的二手住房,在买方存在贷款需求时,只要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涉及申请或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卖方在尚未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情况下,可直接办理产权过户和相应抵押权变更登记。
适用范围
适用于买卖双方选择我市同一家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含不同支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管理。
申请条件
(一)交易房产原住房贷款抵押权登记已办妥,且未被设定其他抵押权和居住权;不存在被限制交易、被查封或被其他行政、司法限制等外部风险情况。
(二)买卖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备案。
(三)买方首付款(不含定金)及新按揭贷款额度总和应大于卖方原贷款剩余本息。买卖双方同意受委托银行对资金进行全流程闭环管理。
(四)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有关条件。
(五)符合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已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完成签约备案,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押过户”协议书》(详见附件2)。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买方,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买方资料,对贷款有关事宜进行面谈面签、初步审查、资料报送和审查复核,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三)过户及抵押。买方的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及各自贷款机构共同申请办理交易房产过户、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四)贷款发放。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妥后,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至约定的银行账户。
(五)结清贷款。买方贷款发放成功后,卖方应于放款当日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原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出具卖方原贷款结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