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作用
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近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通报依法查处的
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2023年9月23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龙港市世纪大道辅道发现放置17瓶氧气瓶(规格为45L/瓶)、5瓶煤气罐(规格为145L/瓶),以及2名作业人员使用氧气瓶和煤气罐进行作业,现场未对氧气瓶做防倾倒等安全措施。经确认,该批氧气瓶和煤气罐属于龙港市某石材经营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023年11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彩虹大道511-731号彩虹智慧创业园37幢204号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储气罐安全阀及压力表未定期校验,未维护、保养且无记录,压力表未设最高压力线标识,气管输送管道上未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2023年11月22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新雅工业园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位于新雅纸塑包装中心29幢2楼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023年12月8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百日攻坚”行动,对位于龙港市龙港大桥工业区新斗门地段的龙港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温州市某纸袋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4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龙翔路4615号旁的一层附房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朱某某在不具备存储危险化学品条件的附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超力福3311NT-M型”凹印油墨231桶(规格:20KG/桶的72桶,规格:18KG/桶的159桶)、华光树脂114桶(规格:20KG/桶)、聚氨酯粘合剂11箱(规格:4瓶*3.5KG/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将该批次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扣押,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8万元,并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