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建设需要,拟征收龙港市象中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782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址:龙港市西一路181号)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龙港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3年7月7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 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地址:龙港市副行政中心1号楼四楼)或龙港市象岗社区委员会(地址:龙港市南城路131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土地勘测定界表.xls、
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docx)
联系电话:0577-59902561 监督电话:0577-59902580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7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编号:20220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拟订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龙港市象岗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建设需要,需征收龙港市象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7.7826公顷(合116.739亩)。其中,农用地(除林地外)1.0599公顷(含耕地0.5380公顷),建设用地6.7227公顷。
四至范围:西至白沙河,东至姜立夫小学,北至世纪大道,南至象南交界河流,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其他情况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制定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发〔2020〕9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 类 | 面积 (亩) | 补偿标准 (万元/亩) | 补偿金额 (万元)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农用地 (除林地外) | 15.8985 | 1.884 | 4.396 | 99.8426 |
建设用地 | 100.8405 | 1.884 | 4.396 | 633.2783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3、社保安置。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28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本次安置按照《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0〕129号)规定予以落实补偿。
2、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按照《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办发〔2020〕129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四、《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20〕133号)规定,核给乙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564.90平方米(或折算货币161.40万元)。
五、其他补偿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六、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