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尸骨配“阴婚”
只为让意外去世的孙子能“圆满”一生
但此时76岁的爷爷自己却无法“圆满”
在古稀之年受到了刑事处罚
4月13日,由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潘某某、余某某等人盗窃尸骨案,经法院一审宣判,三人犯盗窃尸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2022年10月对陈某某来说是一个悲痛的日子,成年的孙子意外身亡给他造成了沉痛的打击。由于长期从事殡葬行业,陈某某较为迷信,悲痛之余,他想到孙子还未成家就去世了,心中产生了要为其配阴婚的想法。
在这种执念的驱动下,他回忆起附近村子里有个二十年前意外去世的女孩,年龄正好与孙子相配。于是陈某某让相熟的亲戚去询问女孩家人,但对方家人因信仰不同拒绝了。
想到自己孙子死后孤苦无依,陈某某心里一横,计划盗窃尸骨来配阴婚。一不做二不休,陈某某找到潘某某,许诺给1000元的好处费去偷盗尸骨,潘某某又联系了余某某,许诺300元好处费一起干。几日后,潘某某、余某某成功盗取对方尸骨,将其与陈某某孙子合葬。一个月后,对方家人发现尸骨被盗后马上报了警。
同年11月,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某、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陈某某与被害方家人达成和解,取得了对方家属的谅解。
2023年1月3日,陈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尸骨罪一案移送至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就想着要让他一生圆满,我太迷信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某坦诚了自己的罪行,也表达了对对方家人的歉意。2023年3月22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尸骨罪对陈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公共图片库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说法
为了让死者圆满,却打破了自己原本可圆满的一生。自然人去世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也随之消失,但在法律上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处置死者的尸体、尸骨、骨灰。配阴婚是封建陋习,盗窃尸骨配阴婚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检察官提醒,应摒弃封建陋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要因为封建迷信,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