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近,“年味”渐浓
近段时间是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旺季
也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高发期
有件事,龙港公安要郑重提醒
1月5日,民警在工作排查中发现,辖区有一家商店存在非法存放、售卖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发现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商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同时在该商店内查获600余盒烟花,400余盒爆竹等。因林某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私自在商店中存储非法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目前,龙港警方已依法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1月5日,民警在龙港市财富广场日常巡逻检查时,发现林某、刘某、杨某、章某在摊位上存放、售卖烟花爆竹。因林某、刘某、杨某、章某在未取得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销售烟花爆竹,龙港警方已依法对林某、刘某、杨某、章某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任何人决不能非法经营、买卖。年关将至,请广大居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以确保燃放安全。
同时,希望大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存储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