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在公安机关部门备案的,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请牢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基本要求:
①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不超过55kg;
②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
③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④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⑤高度不超过1.1米,宽度不超过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
今年以来,龙港市积极推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工作,通过“财政补一点”“企业让一点”“回收抵一点”“运营商惠一点”“金融机构助一点”等多措施策,鼓励提前淘汰置换非标电动自行车。截至目前,已累计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5.4万辆。
龙港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智能管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抓紧淘汰置换非标电动自行车
避免因违法上路被依法处罚
今年底
全市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将全部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