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实施龙港市舥艚渔港小村项目建设计划,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龙政发【2020】133号《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129号《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龙港市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舥艚渔港小村项目沿途涉及的社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征收与补偿均使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收时间。本方案适用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本项目征收、征迁工作实施完毕止。
第三条 征收部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龙港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本项目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并承担本项目征收补偿具体工作。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被补偿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户籍分户。抢种、私种青苗树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补偿部门应当将征收及征收范围事项书面通知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补偿范围确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房屋补偿范围确定后,受房屋补偿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对补偿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坐落、用途、土地性质、建成年份、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测绘、调查登记,被补偿人应当予以配合。测绘、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补偿范围内向被补偿人公布。
对补偿范围内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会同实施单位等部门,组成房屋产权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按龙政发(2020)133号《龙港市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的补偿,要对补偿规定、支付方式进行公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青苗、树木等附着物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按龙办发【2020】129号《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实施。实施单位应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载明补偿形式、支付期限、安置地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违约责任及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二种方式,同时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比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政策,本项目房屋征收适用我市房票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可以任选一种。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安置地段可安置面积的市场价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面积、层次、成新等因素及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评估确定。安置面积大于180㎡应增加(合法的安置面积-180㎡)*(市场评估单价-综合成本单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龙港市范围内购置居住房屋,经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并提供补偿协议,税务部门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所补偿的金额内给予免交契税。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龙港市范围内购置商品住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产权置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算差价。
1、不少于被征收的合法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套房安置面积。
2、被征收房屋属直间式住宅,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间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安置地:
征收部门提供:时代大道以东、中段街以南地块的小区,安置舥艚区域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置换。
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坐落在不同区域与安置地段地价的差异按地价评估实行地价补差。
(四)产权置换结算方式:
产权置换(套房安置):
(1)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应安置面积予以安置。在安置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同意购置套型差面积,套型差面积每间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
(2)征收部门提供套型分别为:120平方米、90平方米两种套型(以实测面积为准)。如原住宅面积大于210平方米,每户其多套认购,原则上是先从认购大套,依次相等或逐小认购。
(3)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按原套房面积安置,原套房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同意购置套型差面积、如不足再增购到90平方米安置。
(4)房屋征收部门应确保被征收人每拆自然间一间(直间房)按市场价优惠50%配置一个车库,其他住宅安置房另有需要的,按市场价保留车库优先购置权。独立产权套房的被征收户每户按市场价优惠30%配置一个车库。
(5)安置用房价格结算。
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况下采用以下方式结算差价,政府回购价高层建筑(以规划设计方案为准)套房每平方米0.4万元,小高层建筑套房每平方米0.32万元,市场评估价按签约时间节点评估价。
①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
②合法应安置面积,按政府回购价优惠30%结算。
③政策安置面积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按政府回购价优惠20%结算。
④政策安置面积以上至相等应安置面积,按政府回购价优惠10%购买。
⑤安置政策内购置套型差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购买。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⑥独立产权套房同等面积按政府回购价优惠30%购买,套型差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优惠20%购买,政策内增购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优惠10%购买。
(6)付款办法:安置房购房款分2期交付:
①第一期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补偿款以及奖励款转首付款。
②第二期购房款在房开交房后、组织抽签前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购房款达100%。
房票安置:
房票是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票据载体,是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具体方式为:(1)房屋征收时票面金额含被征收房屋的①房地产评估价值+②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③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货币补偿方式相同奖励补助)。临时过渡补助与搬迁补助另行支付。(2)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房时,房票实际的购房款为①票面金额+②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政策性奖励+③不同时限购房的补助。
1、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如选择购买政府商定的商品房,享受票面金额外25%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如选择购买政府安置房的,享受票面金额外30%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
不同时限的购房补助房票持有使用期限内,选择“房票”购房的,在购置不同类别房源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额外不同使用时限内的购房补助:
①6个月内用“房票”购房的,在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基础上,增加给予15%的购房补助。
②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房的,在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基础上,增加给予5%的购房补助。
③超过12个月,在18个月内购房的,不给予补助。
2、房票安置模式
被征收人1间合法房屋可选择全部房票安置或产权置换+房票安置模式等两种模式。具体以《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按照《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在协议签订时间节点《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补偿启动公告之日被补偿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补偿房屋的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九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补偿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补偿人的房屋补偿启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补偿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补偿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补偿人代表、被补偿房屋所在地片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等参加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等必要的资料,并协助评估人员做好被征收房屋的现场勘查,评估机构评定的评估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五)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六)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七)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购买非居住功能集体所有房屋(如生产队的仓库、碾米厂等),同时改变为居住房屋,一直沿用至今、占地面积二十五平方米以上(包括二十五平方米)、经调查、公示确认权属无异议的居住房屋。
(八)以上(三)至(七)项各类房屋,经房屋拆迁产权调查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由市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除前款第(一)项外,应当经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征收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二)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所建的居住功能未登记的建筑物,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予以清障费补助。1999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居住功能未登记的民房参照执行。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房屋征收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征收历史遗留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具有租赁关系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征收补偿安置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七)征收庙宇、宗祠、教堂等宗教场所、民间信仰场所,不作产权调换,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如需迁建的,在符合国土空间的规划前提下,按原占地面积和原规模异地重建。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在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后,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市政府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有关政策执行。下例条件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所在社区(村)公示15天后,按规定购置安置房。
1、房屋征收范围所在村常驻农业户口或原具有征收范围所在村农村户口,后因户口外迁(自理、蓝印户口)、就学、就业等原因,现已回迁原籍成为非农业户口(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具备独立户条件;
2、自1987年1月1日以来,没有出卖或赠予房屋、宅基地行为;
3、父母原名下独处的房产已经依法登记在某个子女名下,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或父母原名下独处的房产经合理的分家析产或集成后,导致其他子女没有实际住房的;
4、在本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不到或经调查确实在本市以外没有其他合法产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也无其他合法主房、宅基地或审批过个人建房手续。
5、无房户安置房的回购程序、回购价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为共有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用于产权调换,鼓励异地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所在社区,符合旧住宅连片改造、美丽民居建设、全域整治的可以合并安置。
第二十条 征收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业、停产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生产设备搬迁安装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一)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的标准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确定。
(二)征收非住宅用房中不可移动设备而报废或造成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设备原购置价折旧后给予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设备搬迁、拆装费,房屋征收部门按国家和本市货物运输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建设多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建设高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其腾空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部门应当从其腾空验收之日起,按规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房屋,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000元;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按标准给予2次计算。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①独立报装水表980元/只。
②电表单相为30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③有线电视300元/户。
④电话108元/台。
⑤宽带网络158元/户。
⑥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300元/台。
⑦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
营业用房按相关的补偿政策,工业用房参照龙办发(2020)128号《龙港市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试行)》执行,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部门超过征收补偿安置所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补偿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补偿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为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房屋被补偿时,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助;
(一)经市社会事业局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经市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特困救助的家庭;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二十七条 奖励规定:
(一)产权置换对象:
1、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每间(直间)签约奖给予奖励7万元,独立产权套房每户奖励2.5万元。
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直间)腾空奖10万元奖励。独立产权套房每户奖励3.5万元。
(二)货币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间给予签约奖0.5万元,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每间腾空奖1万元,并可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比例增加补偿金。
房票安置对象:
相关奖励以《龙港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为准。
凡超过签约腾空期限的,不享受以上规定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房屋征收当事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做好因此形成的相关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附该房屋的具体补偿内容。被补偿人对补偿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