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育培训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
为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市场秩序,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各教育培训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在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全过程中,要始终注意强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广告审查,自觉抵制、杜绝以下违法违规情形:1.广告主主体资格必须真实有效、办学资质必须齐全合法,广告宣传内容不得超出其核定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2.严禁借广告宣传渲染、烘托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3.严禁发布诱导学生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广告宣传内容。4、严禁发布诱导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广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5.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高中生轻松本科梦,等。6.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7.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1)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2)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3)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字词进行宣传。8.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诱导广告受众,不得发布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不得含有“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描述,不得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加考数学外”等所谓政策变化内容。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1.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不安全行为。12.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贬低其它教育培训机构。13.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14.其它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及涉及导向问题、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的内容。自本《提示书》发布之日起,各校外培训机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应对本单位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