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我市淡水水域
正式进入为期2个月的
淡水水域禁渔期,
众多渔船因此回港“歇息”,
希望开渔后能够有个好收获。
禁渔期不能捕鱼是人人皆知的常识,
但也有人偏偏不信邪,
为了谋取利益或者贪吃,
对“禁渔”规定置若罔闻,
无视规定 顶风作案 ,
非法捕捞的后果不言而喻。
结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等量刑情节,对杨某某等17人分别作出了拘役两个月至两个月十五日不等的刑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0年4月24日,龙港市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检察院、龙港市公安局、龙港市农业农村局等四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明确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龙港市淡水水域禁渔期,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为龙港市东海海域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库等天然水域以及滩涂、东海海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不少人有一个误区,以为禁渔期只禁海域非法捕捞,但从刑法规定来看,在淡水水域的非法捕捞,亦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点击查看《关于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详情) “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可持续的渔业资源需要你我共同守护,禁渔期是鱼、虾、蟹等水产品产卵生长期,要严格遵守禁渔期相关制度,保护海洋及淡水渔业资源,坚决杜绝非法捕捞。
龙港法院最后提醒广大渔民朋友, 确定淡水水域禁渔期是为了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电捕、炸鱼等行为属毁灭性捕捞行为, 危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切勿为一己私利,进行非法捕捞。 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以身试法的结果, 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