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327民初4709号
薛秋霞(330327********0684):
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鑫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秋霞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576859.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300000元),合计9876859.39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浩 联系方式:0577-68817007
苍南法院新址: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 玉苍路与渎浦路交叉口
薛秋霞:担任苍南县鑫港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东、及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