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杜绝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7修正)(浙政令〔2017〕357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0年11月5日至11月19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19日前反馈我局(电话:0577-59868043,传真:59868046,邮箱:554530304@qq.com)。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5日
龙港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各片区党工委、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杜绝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2017修正)(浙政令〔2017〕357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行政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巡查和处罚力度。
三、各片区、社区负责所辖行政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落实宣传、引导、巡查和劝阻等工作,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片区,由片区联系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支持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四、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积极发动公众参与监督,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
五、对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龙港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