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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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害人鲍某想要借一笔钱,但鲍某提出要由陈某名下房产进行抵押。此时,陈某仅有一间无房产权证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为蒙混过关骗取借款,陈某伙同他人为自己的无证房产伪造了1张“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加盖伪造的刻有“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专用章1”字样的印章,作为房产权属凭证。
2018年11月11日,陈某用该伪造的“查询记录”向鲍某借款时被识破,鲍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港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于龙港市公安局的“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系伪造)”1张,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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