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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章”渐欲迷人眼 要多观察存警惕

2020-08-01 龙港法院

近日,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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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害人鲍某想要借一笔钱,但鲍某提出要由陈某名下房产进行抵押。此时,陈某仅有一间无房产权证的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为蒙混过关骗取借款,陈某伙同他人为自己的无证房产伪造了1张“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并加盖伪造的刻有“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专用章1”字样的印章,作为房产权属凭证。

2018年11月11日,陈某用该伪造的“查询记录”向鲍某借款时被识破,鲍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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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龙港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于龙港市公安局的“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系伪造)”1张,予以没收。


        案件警示

随着科技发展,假章制作水平越来越高,完全能够做到以假乱真,仅根据以往经验从字体、颜色、形状、位置等特征去观察往往很难辨别真假。

对于公共事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一定不要“嫌麻烦”,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例如咨询电话、服务窗口、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核实确认。

对于公司单位出具的合同、证明等,应通过电话联系、当面询问等途径进行核实,要求经手人出示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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