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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通报:2名教师被处理!

2020-07-22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教育局

关于县少年艺术学校(灵溪镇第六小学)

教师违规补课处理情况的通报


       局机关各科室、各学区、直属各类学校,乡镇中小学、幼儿园:

       近日,经县教育局暑期整治违规补课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核实,县少年艺术学校(灵溪镇第六小学)教师杨某某、张某某违规到位于灵溪镇时代广场7幢二楼的大东方培训学校深耕教育校区为自己任教学科并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学生进行培优辅导。以上两位教师对上级规定置若罔闻,在期末考试刚刚结束还未正式放假前即开始违规补课,严重影响了教育形象。为严明纪律,警示他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遏制在职教师违规带生补课行为反弹,深化“清廉学校”建设,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温教人〔2019〕5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相关条款规定,经县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对以上两位教师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现将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对该两位教师进行组织处理,均调至灵溪镇渡龙学校任教;给予杨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考核结果按党政纪处分执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定档,责令该两位教师停止违规行为;

       2.对该两位教师违规带生补课共同定期排查责任人该校副校长温某某和教科处副主任朱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取消本年度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学校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对学校书记、校长陈某某进行警示性约谈,当年所有考核均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学校及违规教师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4.对为学校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深耕教育,根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由县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结果另行发文。

       在县教育局三令五申,严肃查处在职教师违规带生补课和整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的情况下,仍有个别教师和校外培训机构顶风违纪,暴露出个别学校、个别教师和校外培训机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将该通报迅速传达到每位教师,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并对照检查、举一反三,端正教育观念,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规带生补课行为,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各类补习班,严禁组织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补课、培训,切实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减负”的工作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办学行为,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县教育局将始终保持治理在职教师违规带生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乱象的高压态势,特别是在县委第四巡察组暑期进驻巡察期间,对群众反映、检查中发现的在职教师违规带生补课和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从快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同时,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现的违规带生补课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严格追究违规教师的责任,还要严格追究其相关排查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有效杜绝违规行为发生,树立教育队伍良好形象。

苍南县教育局
2020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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