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县建成区范围内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0年 7月1日起,对全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人行道违法停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测试时间:2020年6月23日至6月30日;
(二)实施时间:2020年7月1日0时起。
二、实施范围:
全县建成区范围内的人行道
三、人行道违停严管示范道路
四、其他事项
(一)测试期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以下7个地点设置服务窗口,提供车辆人行道违停案件的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城区环境。
特此通告。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3日
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7〕48号)要求,现将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全县建成区范围内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内部分;
4、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抢修任务工程车、特种车辆有人行道违停行为的。
2、学校、幼儿园所在区域周边200米内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早上9点以前,下午3:30到5:30)接送学生的临时性停车,明显影响通行或不配合现场管理的除外。
3、经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参加重大节庆活动或重要会议的人行道停车。
4、台风等自然灾害抗灾2级预警及以上的紧急避灾时期、突发性救抢险时期的人行道违停不予抄告。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对全县建成区范围内人行道违法停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2020年6月23日至6月30日试运行期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各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固定式监控设备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延时巡查和执法,时间从上午8:00-晚上8:00。
1、人行道违停严管示范道路实施人行道车辆停放严管规定,禁止在严管示范道路两侧人行道路面停放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统一停放至规定的施划泊车位内。
2、在人行道违停严管示范道路人行道内,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摄像取证并处罚。机动车违法停放不主动纠正和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强制拖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