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龙港法院对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四名被告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

(作案工具及捕获的河鱼) 案情回放 案件一: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开一小船到禁渔区龙港市上中村世纪大道金誉府东侧地段的白沙河,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电鱼,被告人刘某负责捞取被电击后翻白的鱼,共捕获河鱼若干。 案件二: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禁渔区龙港市北大垟村康乐路附近河道以电击方式捕得河鱼11条。 案件三: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庞某某在禁渔区龙港市张东村杨家大桥下河道以电击方式捕得河鱼5条。 (图片来源网络) 在开庭过程中,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龙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其中因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龙港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个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拘役二个月。 为坚决遏制非法捕捞渔业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龙港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然而,非法捕捞行为仍屡禁不止,仍有市民铤而走险。自禁渔期以来,龙港法院已受理靠电鱼手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案7件11人。希望广大市民认真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我市水域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龙港市禁渔区:起点1为龙港市鲸头水闸;起点2为龙港市凤浦水闸;起点3为龙港市湖前水闸,终点均为龙港市舥艚水闸。内陆水域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止。 “劝君不吃三月鲤,万千鱼籽在腹中,劝君不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灭绝性的捕捞方式,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的平衡。 电鱼不但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的增殖,扰乱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还往往因为工具简陋,瞬间产生的高压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极易发生人被电击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鱼,也为了您,请勿电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