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港法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杨某、第三人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妨碍案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原告项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有力震慑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3月20日,原告项某因房屋过户问题,将被告杨某及第三人杨某某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由于涉案房屋经历两次转手,第一次买卖年代久远,被告杨某和第三人杨某某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纸质房屋卖尽契,难以有效证明房屋买卖事实。 原告项某考虑再三,为得到法院支持,实现房屋过户目的,擅自伪造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卖尽契,并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5月21日,在法庭质证时,被告和第三人表示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没有签署过任何纸质材料,也从来没有见过这张卖尽契,经法官询问,原告项某承认伪造证据事实。 由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承认房屋买卖事宜属实,案件最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得以有效解决,但对原告项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要予以处罚。 本案中,房屋买卖事宜实际存在,原告试图通过伪造房屋卖尽契,得到法院的支持,实属画蛇添足。鉴于原告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项某罚款2000元。 6月18日,龙港法院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项某,并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6月19日,项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图片来源网络)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诉讼,伪造重要证据,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妨碍诉讼活动,而且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更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遵守法律、敬畏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