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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喜欢大自然”——龙港法院宣判首例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

2020-06-19 龙港法院

“听朋友说养龟很有乐趣,所以就通过朋友买了一只陆龟来养,后来因为工作太忙,没时间养,就想在贴吧把它卖掉。”

近日,龙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陶某因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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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卡达陆龟网络图片)

案件回放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陶某因对饲养陆龟产生了兴趣,通过其朋友童某(另案处理)介绍,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后将该只苏卡达陆龟饲养在其租住的龙港市龙港大道某处五楼房间里。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陶某因没有时间照料,在某贴吧内发布了出售该只苏卡达陆龟的内容。

2020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鹿城区百里西路一商务宾馆内将被告人陶某抓获归案,并在其所租住的房间内查获苏卡达陆龟一只。经鉴定,被查获的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人陶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龙港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苏卡达陆龟1只,由查扣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目前,被扣押的苏卡达陆龟在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收容保护,得到良好的照顾。待条件成熟后,涉案苏卡达陆龟将放归大自然。


知识卡片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用最严格的禁止性规范打击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案件警示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旦受到损害,就会动摇整个生态系统,最终也会威胁到人类自身,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尤其是在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保护野生动物更是响应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号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必由之路。珍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切莫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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