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试点事项和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行政审批机关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具体事项和适用范围如下:
1.龙港市新闻出版(版权)和电影领域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事项包括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等3个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审批事项设立环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办理变更审批时,同样适用告知承诺制。
2.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部署,龙港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具体事项以国务院和省政府向社会公布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为准。
3.龙港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新闻出版局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2具体实施程序
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改革理念,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通过实施告知承诺制在最短时间为企业和群众办成事、办好事。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1.申请人有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申请人明确不承诺或者逾期不做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2.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3.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3)需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4.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应当提供上门行政指导;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应当提供上门行政指导。
5.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悉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能够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4)能够在承诺期限内提交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邮寄、传真或现场递交等方式提交正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自保存一份。
7.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当面递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正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3事后监管措施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后续监管确保此项改革取得实效,具体监管措施如下:
1.审批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或通知相关综合执法机构,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或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2.审批机关及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3. 审批机关及综合执法机构在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4.审批机关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将审批层级委托下放至全省各设区市和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法定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示范文本); 2.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管理等制度; 6.设备购买合同与设备发票;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现场提供)。 8.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现场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或核实验证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以下材料原件在行政审批机关或执法机构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时须提交验证。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承诺。 申请人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失实、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失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关于办理审批事项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事项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第30项。 二、法定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下载示范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或核实验证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以下材料原件在行政审批机关或执法机构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时须提交验证。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承诺。 申请人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失实、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失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关于办理审批事项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事项,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事项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2.《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实施。 二、法定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场所和设备; 5.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示范文本); 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电影放映设备清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7.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现场提供); 10.授权委托书。(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现场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或核实验证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以下材料原件在行政审批机关或执法机构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时须提交验证。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承诺。 申请人做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做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做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相关执法机构,将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失实、违反承诺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失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关于办理审批事项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事项,做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