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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

2019-12-25 潘涌燚 温州网
[导读]12月24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按照程序,该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12月24日上午,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按照程序,该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条例》明确养犬管理主管部门

  首次接种疫苗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养犬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和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疑似狂犬等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等。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共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接入该系统。

《条例》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本条例施行前出生超过三个月的犬只尚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养犬人应当在条例施行后十五日内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在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电子身份标识应当记载养犬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出生时间以及其他信息。

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

  进入公共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将受罚

为控制养犬的数量,《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以外,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对于养犬行为也有很明确的规范。例如《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人将被处以罚款。如果犬只伤人的话,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

违反规定,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liying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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