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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关于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印章假公文 假证件 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通告

2019-08-23 龙港网
[导读]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违法犯罪活动,规范行业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严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明知有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假证件、假印章、假文件犯罪活动,而为其加工制造或提供原材料、半成品的,以共犯论处。

六、伪造、变造、买卖假证件、假印章、假身份证、假文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对积极检举、揭发“制售、使用假证章、文件”违法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并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

举报途径:

(一)拨打110、0577-68710191(工作日时间)或当地派出所电话;

(二)电子邮箱:cndjsj@163.com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四)信件投递: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县公安局安防管理大队陈警官,邮编:325800。

特此通告

 

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司法局

2019年7月20日

相关信息:

致全苍南县人民开展三假打击整治的一封信

苍南关于积极举报假印章假公文假证件 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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