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日,xx单位的小刘出差到邻市,参加一个调研活动,为期两天。

在调研期间,小刘的早餐、午餐都是由兄弟单位的同事领着,在他们的食堂用餐,晚餐小刘自行在外解决。

两天后,小刘回到本单位,报销了此次差旅费。请问小刘的做法有不合规的地方吗?
根据中央巡视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浙江省“36条办法”精神,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严肃财经纪律,近日,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专门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于2018年6月27日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相关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用餐一般应当自行解决,以减少接待单位工作负担。 需由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及结算凭据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饭店、农家乐、单位内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费用结算伙食费。食堂收取的伙食费作收入处理,统一在食堂账簿核算,同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 在农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标准原则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掌握;出差人员按配餐标准支付伙食费。 出差人员结算伙食费,可根据需要由伙食提供方开具相关票据、收款凭证或收条。伙食费结算凭据可由出差人员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员反向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不作报销依据)一并保存。 除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的接待工作餐外,原则上协助单位工作人员不再继续陪同用餐。如确需继续与出差人员一起用餐的,陪同人员用餐费用比照出差人员标准由个人自理。 各地各单位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浙江省“36条办法”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接待管理,加强出差人员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相互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纪委监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协助安排用餐单位超标安排。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第十一章等规定,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规定,小刘在对方机关食堂用餐前应告知用餐标准,并支付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