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象北村吴立山等12户12间
老房拆迁建房用地的批复
象北村吴立山等12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象北村吴立山、吴立山、陈叶娟、陈叶娟、吴作好、吴作宽、王连海、肖爱青、刘福海、刘福海/刘际勇、王高勤/王高泼、陈正伟/陈正治等12户12间老房拆迁,使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一幢12间6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总面积为1530方米,建筑占地面积591.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761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象北村南城路南侧(锦象公寓)。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注: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政府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