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西桥村吴春高等11户14间拆迁安置建房用地的批复
西桥村吴春高等11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吴春高(两间)、徐中济(两间)、
杨安进(两间)、陈安畅、黄开领、陈李修 、黄开平、黄开庆、薛南亮、吴志县、徐将等11户14间拆迁安置建房,按规划许可建设一幢14间5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总面积为1756.6平方米(代征公园绿地面积139.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89.36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53.6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西桥村环城南路以北。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注: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