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西排村陈爱丹等8户8间
个人建房用地的批复
西排村陈爱丹等8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条件和下放个人住宅项目供地审批事权的通知》苍政发〔2015〕102号、苍政办发明电〔2018〕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龙港镇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意见,经研究:
同意西排村陈爱丹、李海燕、陈培省、陈世仁、陈作军、陈作霖、陈世驾、陈敏洁等8户8间使用村集体土地建设一幢8间6层公寓式住宅,用地总面积为756方米,建筑占地面积395.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515平方米,土地坐落于龙港镇西排村龙湖路南侧(龙港第二高级中学对面)。
以上土地经批准后,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建房户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
注: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港镇政府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