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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人注意啦!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仅这3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2018-01-26 温州网
[导读]1月24日,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就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市区(洞头区除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1月24日,温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就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市区(洞头区除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通告,零售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二)。允许燃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至2月17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

此外,通告还明确了11类禁止燃放的区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油汽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部位;山林、园林、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点周围50米以内。

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在核准地点外经营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非法经营、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市长专线电话:12345安监部门举报电话:12350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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