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有网民在微信群发言称龙港西三街疑似有人偷小孩,并附上相关视频。
平安龙港发布警情通告称: 2018年1月24日16时许,龙港公安分局接邓某(女)报警,称其携带女儿刘某(幼儿)在龙港镇西排菜场买菜时,其女儿被一名陌生妇女(张某)无故殴打。
接报后,龙港分局民警立即出警至现场,并将邓某、张某等人带回龙港分局接受调查。经检查,刘某(幼儿)无明显伤势。目前,打人妇女张某已经被警方控制,刘某家属情绪平稳。
不信谣、不传谣
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小视频不发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快速的传播性,请不要随意转发不经确认的信息,更不要恶意编造、散步虚假信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希望广大网民引以为戒,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