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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镇人民政府关于通港路84号西面边角地建筑物情况的说明

2018-01-18
[导读]经再次核查,龙港镇通港路72-84号(7间)房屋建于1986年11月(未批先建)。1991年10月24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上报历史遗留未批先建的进行补征的批复》(龙政字【91】69号文件),同意李笋微(通港路84号原业主)等7户7间办理有关土地补征等手续。文件明确的7间为通港路72-84号,

     经再次核查,龙港镇通港路72-84号(7间)房屋建于1986年11月(未批先建)。1991年10月24日,镇政府作出《关于同意上报历史遗留未批先建的进行补征的批复》(龙政字【91】69号文件),同意李笋微(通港路84号原业主)等7户7间办理有关土地补征等手续。文件明确的7间为通港路72-84号,不包括84号西面边角地;1995年5月19日,李笋微(原业主)共交纳罚款、合同税、造地费、管理费2714元,94㎡为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42㎡为通港路84号建筑物,由此说明1995年5月19日原业主补办通港路84号手续时,西面边角地上还未建一层建筑物,不存在通港路84号西面边角地违章建筑一并处罚行为。
     1999年5月5日,李笋微(原业主)在办理通港路84号房屋产权证时,向镇政府补交了3500元的建房设施费,不存在征收通港路84号西面边角地违章建筑物的建房设施费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12】222号文件)之规定,通港路84号已全额补偿安置。而通港路84号西面边角地上建筑物属未经审批违章建筑,故不能享受相关拆迁政策,龙港镇政府根据相关文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感谢网民朋友们一直以来对龙港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责任编辑:costn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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