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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荷塘月色”贪腐案主角被判刑:滥用职权牟利

2016-12-21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导读]日前,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荷塘月色”贪腐案主角苏爱光作出一审判决:苏爱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温州“荷塘月色”贪腐案主角被判刑:滥用职权牟利


今年7月,此案在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图为苏爱光在庭审现场。资料图片

日前,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荷塘月色”贪腐案主角苏爱光作出一审判决:苏爱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去年11月,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省检察院于去年10月31日作出逮捕鹿城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苏爱光的决定,苏涉嫌滥用职权罪。之后,该贪腐案引起市民热议(本报2015年11月11日A3、12日A5、13日A4,2016年7月2日A5曾连续报道)。

案情回顾

“荷塘月色”里的秘密

被告人苏爱光,现年49岁,原系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鹿城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瑞安法院查明,2013年1月5日,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向鹿城区人民政府请示,将汇昌河水上公园内配套设施“月雅阁”对外招租,据规定,此事被移交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苏爱光打算承租“月雅阁”。于是他向时任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詹某称其朋友黄某欲承租“月雅阁”开办餐饮,并利用自己主持鹿城区府办全面工作等职务便利,以“月雅阁”所在的汇昌河水上公园D2段系“区领导高度重视、区互学互看活动重点项目”等名义,要求詹某以低价评估并尽快直接协议出租。

詹某经苏爱光授意,2013年3月8日将“月雅阁”以仅用于公开招投标的租赁评估底价,直接协议出租给黄某,约定年租金35万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承租期5年。苏爱光取得“月雅阁”的租赁权后,以黄某名义将它以年租金8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厉某、白某经营餐厅,以“荷塘月色中西餐厅”(工商登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龙方一号餐厅)的名义对外营业,并约定第二年起每年租金递增5%。

同时,苏爱光入股该餐厅,其股份以暗股形式挂在黄某名下。

苏爱光是怎样归案的?

瑞安法院认定,经评估,“月雅阁”在价值时点2013年2月25日房地产公开市场租赁价为每年556740元。截至立案时,苏爱光的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1万余元,苏爱光因“月雅阁”出租,从中获得租金差价102.5万元。此案审理阶段,苏爱光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2.5万元。

那么苏爱光是怎样归案的呢?据判决书显示,去年10月12日,苏爱光电话联系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表示第二天会主动投案。第二天,侦查人员到苏爱光住处,将准备前往检察机关投案的苏爱光带至办案工作区。

今年7月1日,瑞安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

被告辩解

苏爱光:没要求詹某低价评估并协议出让 律师: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此案审理中,苏爱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他辩称,他没有要求时任鹿城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詹某低价评估并协议出让,也没有利用区府办主任的职务便利等协调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申办“月雅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苏爱光认为自己属自首且对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129万元和投资分红83万元有异议。

其辩护律师则认为苏爱光仅有利用区府办主任职务便利,以互学互看等名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租赁并转租“月雅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事实;对苏爱光要求詹某低价评估等滥用职权事实有异议,建议合议庭结合苏爱光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苏爱光免予刑事处罚。

各方证言

詹某:“苏主任”让他打招呼降低评估价 黄某:苏爱光带他多次找詹某协商承租事宜 厉某:每年转租租金都归苏爱光所有

据判决书,时任鹿城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詹某证言证明,苏爱光曾找过他,表示“月雅阁”是代表区政府在全市互学互比行动中的形象工程,抓紧把公园建设体现出效果,要赶紧租出去。苏还表示,黄某想承租“月雅阁”开餐饮店,让他想想办法跟评估公司打个招呼,降低评估价,直接出租给黄某。

而黄某的证言称,苏爱光带着他多次去找詹某协商承租“月雅阁”事宜;苏爱光让詹某去跟评估公司的人员打招呼,尽量把“月雅阁”的租金往低评估并直接出租给他。同时,每年“龙方一号”的租金都是全额交给苏爱光,然后苏爱光再让黄某按照和机关事务局合同约定的金额交到指定账户,差额全部由苏爱光处置。

厉某证言证明,苏爱光以黄某名义持有餐厅25%的股份,餐厅转租“月雅阁”并已支付三年租金,每年转租租金都是归苏爱光所有。

一审认定

苏爱光及律师辩解

部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瑞安法院认为,根据证据显示,苏爱光关于其没有指使詹某从低评估并直接协议出租等相关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苏爱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增加临时建筑不应该计入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苏爱光在侦查阶段未供认主要犯罪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苏归案属自首并请求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苏爱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瑞安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苏爱光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苏爱光退出的违法所得10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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