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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2016-12-13

为促进我县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4207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630号)等有关规定,供水企业原交纳的水资源费由现行0.08/立方米调整为0.20/立方米,用户自来水到户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加收0.15/立方米,苍南县各城镇供水企业俱已于12月前执行该收费标准。

水资源费调整后,居民生活、学校用水价格调整为3.15/吨,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整为3.25/吨,工业、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吨,高污染工业用水价格调整为3.35/吨,洗车、桑拿、美容美发、酒店、点心店、建筑用水价格调整为3.95/吨。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612月起执行。

附:《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630

 

20161213

苍南县龙港水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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