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现年43岁,浙江泰顺人,在宜山镇经营一家足浴店。2015年7月,因该足浴店未达相关标准,宜山派出所民警林某依法责令其整改,但被告人陈某置若罔闻,拒不整改。后该店被依法查封。
陈某因此怀恨在心,2015年8月多次于凌晨时分打电话威胁民警林某及其家人,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先后7次通过手机发送短信威胁民警林某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严重影响林某及其家属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苍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