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的火灾防控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市消安委办依据《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DB33/T976-2015)和各地整治中反映的问题,研究制定了《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有关条款解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
“十个一律”及提升改造五项要求
有关条款解释
一、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 七项刚性标准
(一)违法建筑一律不得用于出租。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一律不得有人员居住。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必须设置混凝土楼梯和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采用钢制防火门。
(四)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应设置混凝土楼梯、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等措施。
(五)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应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六)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七)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应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二、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五项改造提升要求
(一)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二)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一律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三)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四)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五)居住出租房一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三、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十个一律”标准条文解释
第一条 违法建筑用于出租的;
能够确认违法建筑的,必须按照要求扣分,以下三种情况应抄告相关部门,但可视为本条合格:
1.老旧民房有宅基地,但无房产证的;
2.房屋建筑属于砖混结构且建筑层数3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有房产证的;
3.有产权的厂房、仓库用于居住出租房使用的。
各地在人灶分离过程中,将厨房集中设置搭建在室外的,或专门搭建用于租户停放电瓶车的(与出租房屋分离的搭建区域),不视作违法建筑。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包括制衣、制鞋、印刷、纺织、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等)有人员居住的;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办公室、休息室、宿舍等不能共用,故涉及危化品、燃气油料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筑不能有人员居住,但制衣、制鞋、印刷、纺织等场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及第3.3.9条之规定,在满足物理分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的情况下,可允许人员居住,居住条件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合用的,应设置混凝土楼梯,采用混凝土楼板和砖墙彻底物理分隔,确需开门要采用钢制防火门;
本次整治合用场所分为企业内、居住出租房内和自住民房内这三类。一是设置在企业内的合用场所应满足彻底物理分隔,且应分别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否则算作“三合一”场所视为整治不合格;二是涉及储存、经营与居住合用的(楼上用于出租的,居住部分应按照居住出租房要求整改),确需开门的,应设置钢制防火门;三是设置在自住民房内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物理分隔,但居住部分可不适用居住出租房整改要求。
第四条 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未设置混凝土楼梯、未设有楼顶疏散条件和配置逃生绳等措施;
三层以上(含)的居住出租房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项措施,方能视为该项整治合格,如三层以上仍存在木楼梯的通天房式居住出租房,三层以上部分的门未封堵、床铺未搬离的话,虽无发现人员居住,也应视为整治不合格;部分建筑采用坡屋面或封闭式屋顶无法连通室外屋面,顶层设有阳台、居住间外设有爬梯、窗台间设有逃生平台等措施也可视为有楼顶疏散条件;三层及以上的每个居住间靠窗位置或每层阳台位置应配置一条逃生绳和固定装置,逃生绳未固定到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的电气线路未采用暗敷或阻燃套管保护,未安装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
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空气开关对遏制电气火灾、人身触电事故有重大意义,为此,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全面推广应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57号),并作出相关要求,一般情况下,每户电表后应安装带有“漏保”的空气开关;若在总电表后安装一个“漏保”的,如果具过载和短路保护作用,也视作符合整改要求。
电气线路横向敷设套管保护到位的,但纵向、拐角处或与电器设备连接处留有小段未完全套管的,应限期整改。
第六条 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间内设置灶间、厨房,且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第5.5条,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如采取以上方式进行分隔的,视为人灶分离整治合格,若只设置隔墙,但未设置密闭门、窗分隔的,视为整改不合格;若灶间、厨房未使用明火作用,而采用电磁炉、电饭锅代替的,在满足其他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居住间内可不需分隔。
第七条 有电瓶车的居住出租房:未专门设置电瓶车充电区域和相关装置,充电区域未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或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
近年来,省市两级电瓶车亡人火灾高发,该条标准是我市针对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过充易引发火灾的应对之策,如充电区域已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则该区域可不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若室内未设置该充电区域,电瓶车只能停放户外充电,否则视为整治不合格。
四、居住出租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五项改造提升要求条文解释
第一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
第二条 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一律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
居住出租房所在的每个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第三条 30人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应设置简易喷淋装置。
对于部分地区市政管网压力较低,设置简易喷淋装置效果不佳的,应在屋顶设置6t高位消防水箱。
第四条 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合用场所应设置水喉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水喉安装位置:生产加工、储存易燃可燃物品部分应每层安装。
水喉安装标准: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接口与阀门,并符合下列标准:
1.应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2.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宜为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第五条 居住出租房一律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住宅小区的自行车库、汽车库不得作为居住出租房使用。
温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