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暑天、下雨天,街上的电动车上总会打着一把遮光挡雨的遮阳伞,虽然人们以此避过了烈日的曝晒和雨水的冲刷,但交警告诉记者,在电瓶车上加装遮阳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电瓶车加装遮阳伞属于交通违法行为,3月17日起,一经查处将予以罚款50元处罚,并收缴非法装置。
近日记者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了解到,为加强电动车管理,减少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交警部门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处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篷)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助推我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工作。
据悉,电动车加装遮阳伞(篷)属于改变机动车外形的严重违法行为,所有加装了遮阳伞(篷)的电动车车主,需于3月16日之前自行拆除。3月17日起,县公安交警部门将开展电动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篷)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一经查处,将按照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50元处罚,并收缴非法装置。
另悉,对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的,将一律按机动车标准先予扣车。经委托鉴定,属机动车范畴的,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予以罚款并处拘留;驾驶人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不具有D、E、F准驾资格的,一律处罚款,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1条第1项一次记12分。
对电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法载物、信号灯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等其他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上限处理。(记者 缪依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