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女,47岁,浙江苍南龙港人,与被害人林某案发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5年5月6日18时许,王某与林某相约在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一家宾馆的房间见面,期间王某因感情纠葛与林某发生争执,遂预谋杀死林某。
当晚,王某趁林某熟睡之际,用鞋带勒住林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并以林某醉酒需送医院为由让出租车司机带其及林某尸体至平阳县鳌江镇江一处堤坝附近,让出租车司机将林某尸体挪至堤坝上,等出租车司机离开,王某便弃尸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持条状绳索类物体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感情纠纷,采用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被害人林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系因感情纠纷而杀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杀死林某的基本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酌情支持丧葬费等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