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26岁的陈某及其好友一行人购票进入南麂岛景区。由于正值台风前夕,当天风浪很强。尽管如此,在看到清澈的海水时,陈某等人还是按捺不住兴奋的心情下海游泳。忽然,一个浪花打来,陈某猝不及防,被海浪卷走。浴场方面闻讯后立即派救生员搜救,并报警。不幸的是,当大家找到陈某时,他已溺水身亡。此后,海滨浴场所属的管理公司与陈某家属协商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管理公司曾向平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公众责任保险单》和死亡赔偿限额为60万元的《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单》,因此,管理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80万元,但保险公司仅赔付20万元。为此,管理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剩余的60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公众责任险中的20万元理赔款都无异议,可对风景名胜区责任理赔范围却有不同的理解。保险公司认为:“风景名胜区保险事故的发生要由投保人的过失所致,但陈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况且游泳是水上游览项目,依约并不属于理赔范围。”而管理公司则认为水上游览项目是指租船观光等这类项目,并非指游泳,且合同中并未约定要投保人存在过失才按责赔付,只要发生事故,就必须理赔。
经过法官辨法析理和耐心调解,两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付原告管理公司46万元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