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至2003年,苍南县政府和灵溪镇政府重复征用灵溪镇东仓村位于当地建兴路段的集体土地约9亩,并先后发放了土地补偿款。2004年1月和10月,时任灵溪镇东仓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赵某,伙同村委会主任郑甲、村委会会计郑乙(均已判刑)、村委会出纳陈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该村村民郑丙等人的名义,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3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赵某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案发后,郑甲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5万元,郑乙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2013年7月,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听到风声的赵某马上潜逃,偷渡到缅甸佤邦特区。同年10月23日,郑甲和郑乙被苍南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11月7日,赵某通过缅甸对外关系部表示愿意主动回国投案,同年11月12日,赵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结伙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有主动投案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