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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告

2015-08-06 苍南新闻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结合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长效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苍政办【2014】95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全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我县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挺南水库、护法寺调节水库、马站十八孔水库、铁场水库和官岙双剑口水库的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地表水水源。

  二、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旅游等破坏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以及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三、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五、所有机动船舶和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在保护区内设立机动车辆禁停区,由交警部门对违停车辆进行依法处罚。

  七、党员干部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告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查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例,将在电视、网站和微博等媒体上及时予以曝光。

  九、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库管理处作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大巡查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强联合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坚决打击各类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十、举报电话:公安 110 、环保 12369 、水利 6476112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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