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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镇“通天房”安全生产十项要求

2015-06-05

龙港镇“通天房”安全十项要求

 

1.出租房租赁实施登记备案制,必须向当地乡镇(街道)登记备案,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2.用于出租的房屋与生产经营性活动用房之间必须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出租房隔墙应为实体墙,3层(含)以上的不得采用木楼梯。

3.出租房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4. 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5. 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6. 出租房应当严格控制租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7. 3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房间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8. 出租房每层至少配备2ABC干粉灭火器,3层(含)以上每层配置逃生绳、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9. 30人(含)以上出租房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10.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协议,出租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租人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苍南县“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第一条 定 义

本整治要求所指的合用场所是指住宿和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目前已经存在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建筑。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

第三条 严禁在下列建筑中设置合用场所(即属于禁止行为,不属于整改范围):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如汽油、煤气、油漆等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建筑;

2.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如木楼梯、木楼板的建筑);

3.地下建筑(含地下室住人);

4.生产、储存、经营用房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 防火分隔措施

(一)合用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砖墙和水泥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不得合用。

整改措施无法实施的建筑,必须将住宿人员搬离。

(二)楼梯间、住宿用房公共走道两侧和住宿用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砖墙分隔,并均应隔至梁底或楼板底;

第五条 人员疏散设施

(一)实施上述分隔措施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和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不少于两张的疏散楼梯;

(二)楼梯应采用水泥或钢制等材质,楼梯扶手应坚固可靠。室外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0.9米。

(三)首层楼梯间安全出口宜直通室外;

(四)设有平屋顶平台的合用建筑,其疏散楼梯间应直通室外屋顶平台,屋顶平台间应相互连通。

(五)住宿部分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应在阳台、窗口、走廊等合适部位设置折叠梯、软梯、爬梯或固定安全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或设置连通的走廊进行疏散。

(六)建筑的外窗、阳台不应设置广告牌、遮阳棚、金属栅栏等妨碍逃生或应急救援的障碍物,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通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第六条  电线不能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PVC管穿管保护,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不燃基材上。

第七条 应建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超容用电,住宿房间内不得使用明火照明以及电炉、热得快等电热设备。


 

苍南县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

1.出租房租赁实施登记备案制,必须向当地乡镇登记备案,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以登记备案,未进行登记备案的居住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2.用于出租的房屋与生产经营性活动用房之间必须采取物理分隔措施;出租房隔墙应为实体墙,3层(含)以上的不得采用木楼梯。

3.出租房室内电气线路应当采用暗敷、穿金属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4. 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得设置灶间、厨房。

5. 电瓶车放置区域(房间)与疏散通道、楼梯之间应当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充电时最多只能使用1个可移动多孔插座。

6. 出租房应当严格控制租住人数,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7. 3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房间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8. 出租房每层至少配备2ABC干粉灭火器,3层(含)以上每层配置逃生绳、手电筒、报警哨和简易呼吸面罩。

9. 30人(含)以上出租房每层疏散走道和楼梯间等公共部位应当设置点式报警器。

10.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协议,出租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承租人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苍南县“农家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第一条 “农家乐”场所应独立设置,附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如砖混结构)建筑底部应形成独立防火分区。

第二条  场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但房间面积小于50的可设1个。安全出口不得与住宅部分共用,不得设置卷帘门。

第三条  场所内疏散走道、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安全出口处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设有袋型走道的其尽端到安全出口距离不得大于9m

第四条  场所的吊顶装修材料不得低于A级材料(不燃材料,如轻钢龙骨纸面石膏板等),墙面、地面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材料(难燃材料),其他部位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材料(可燃材料)。厨房装修材料不得低于A级材料。

第五条 电气线路应当埋墙暗敷,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穿管保护,开关、插座应设置在不燃材料基座上。不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热得快、电暖器等)。

第六条  场所内走道及楼梯平台处需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门的顶部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第七条  场所应按每50m2配备13Kg 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

第八条  场所不得设置客房,不得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不得经营、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  场所的厨房部分应设置砖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第十条  场所面积大于300的厅室或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任一层大于300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  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负责人、管理人应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员工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苍南县纺织业加工厂消防安全标准

 

第一条:本整治标准仅作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不作为行政许可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纺织业加工厂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条:本整治标准所称的纺织业加工厂,是指生产或储存纤维、纱、线等织物中间体和织物成品的车间和仓库。

第三条:建筑屋顶为相通式木梁结构且该建筑内有人居住时,不得设置纺织业加工厂。

第四条:建筑楼板或楼梯为可燃材质(木质)的,只能在一层设置纺织业加工厂,二层及以上不得使用。

第五条:纺织业加工厂与其他建筑毗邻或防火间距达不到要求时,分隔墙应设砖墙或混凝土墙,墙体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门时,应设不低于乙级常闭式防火门。

第六条:纺织业加工厂内不应设置员工住宿。当纺织业加工厂所在建筑内设置员工住宿的,应采用砖墙或混凝土及水泥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且墙体和楼板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第七条:纺织业加工厂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不得合用。住宿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安全区域,不得穿过纺织业加工。

第八条:纺织业加工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2个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九条:安全出口、疏散走道(黄线1.1米)和楼梯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生产期间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十条:纺织业加工厂每50平方米应配置13kgABC类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消防应急水龙头(消防软管卷盘,在危险部位安装简易雨淋灭火系统。

第十一条: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阻燃管穿管保护,线路连接必须在接线盒内完成,配电箱、电表应安装在非燃烧性材料上。

第十二条: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等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定期清理生产车间及电机、线路、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等带电器具的棉尘。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其供电时间应不小于30分钟。

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纺织业加工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利用水池、水箱、相邻河流等水源保证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第十五条: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当采用加水压泵加压时,加压泵等设备不应与生产设备的电气线路串连敷设。

第十六条:纺织业加工厂应按照《温州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纺织行业安全操作规程。

苍南县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

 

第一条  小型公众聚集场所(指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得大于20米。

第三条  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四条  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器材完好有效。

第六条  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不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如电暖器、电磁炉、电吹风等)。

第七条  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室内楼板(包括阁楼楼板)、地面、隔断、顶棚应使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八条  不得在房间窗户上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或者防盗窗,有条件的场所,建议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

第九条  不得在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内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在经营场所设置厨房。

第十条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住宿员工。

第十一条  本标准只适用于已设置在地上一层的小型公众聚集场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附件6

苍南县居住场所使用工业用电安全要求

为深刻吸取“4.17”钱库火灾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对在居住场所内申请接入使用工业用电提出以下要求:

一、居住场所内原则上不得接入工业用电;

二、居住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接入工业用电:

1.生产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未采取实体墙分隔,且疏散未独立设置的;

2.居住场所设置木楼梯的;

3.居住场所电气线路未采取穿管保护措施的;

4.其它禁止接入的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供电部门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要求采取停电措施的书面通知,应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liqi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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