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框架依然是在国家单独二孩原有的总体原则之下。但和我省现行的特殊生育审批条款相比,在具体落实中将更加细化,对8种特殊情况进行了修改和说明,其中有不少属于新增的条款,分别针对再婚夫妇、病残儿以及收养家庭的独生子女等。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符合下列8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双方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对象。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收养过子女的,在该夫妻生育和再生育时不计入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