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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后搭乘同学摩托车 途中遇车祸变植物人

2015-03-21 温州网–温州晚报
[导读]小郑在一次同学聚会后,搭乘同学的摩托车,途中遭遇车祸。事发后的第三天,就是小郑18周岁生日,而距离事故已过去一年,他至今没有醒来,医学鉴定其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即俗称“植物人”。

  “他有很多梦想,很多世界的精彩没有看到。”

  “哪怕没有醒来的可能,我们也希望他的生命能延续下去。”

  ……

  这是小郑的姐姐发在微博上的话——小郑在一次同学聚会后,搭乘同学的摩托车,途中遭遇车祸。事发后的第三天,就是小郑18周岁生日,而距离事故已过去一年,他至今没有醒来,医学鉴定其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即俗称“植物人”。

  小郑的母亲代为提起诉讼,要求小郑同学和事故中另一名司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8万余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苍南法院一审判决三方共赔偿179万余元。

  酒后搭乘同学摩托车途中不幸遭遇车祸

  去年1月15日晚上,小郑和同学陈某等五人在一家水煮鱼店吃夜宵,五个人喝了三箱纯清啤酒,小郑和陈某也都喝了七八瓶,一直到次日凌晨才散伙,小郑坐陈某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当陈某开着摩托车路过苍南龙港镇仕家洋村路段时,一辆别克小轿车从对面行驶过来,两车撞在了一起。

  小郑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颞脑内血肿、脑疝等。经检测,小郑和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出120mg/100ml。

  苍南交警认定,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是陈女士遇紧急情况措施不当,另一方面是陈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小郑无交通违法行为。因此,陈某、陈女士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同等责任。

  小伙成了“植物人”

  母亲索赔368万多元

  法庭上,小郑的母亲称,事故后,小郑病情严重,花去巨额医疗费。目前处于植物性生存状态,已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壹级伤残。

  事故后,各方一直没有就赔偿达成协议,因此她为小郑代理提起诉讼。

  陈女士的轿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20万元。陈某的摩托车未投任何保险。

  法庭上,陈女士认为,她不应承担责任,应由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为陈某无证醉驾无牌摩托车,和小郑两人都没戴安全帽,而且当时是陈某偏离车道冲向她行驶的车道,才导致事故发生。另外,小郑主张的医疗费过高,部分没有相应票据,并且有诸多医疗费用及用药情况是不必要的。

  陈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同样认为小郑主张的相关费用缺乏合理性。陈某的律师认为,陈某让小郑搭乘自己的摩托车属于好意同乘行为。

  华安保险温州公司认为,陈某在事故中也受伤了,因此赔偿款项应预留一部分。事故发生后,他们已垫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款项,本案只剩下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20万元。

  法院判赔179万余元

  为什么这么判?

  对于事故责任认定,苍南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于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予以采纳。华安保险温州公司作为肇事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商业三者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则陈某和陈女士各承担50%。

  本案中,鉴于小郑无偿搭乘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可酌情减轻陈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承担80%赔偿责任。同时,小郑明知陈某是酒后驾驶还是搭车,自身存在过错,故可在陈某承担80%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再减轻20%。

  综合案情,法院判定小郑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240.455796万元,华安保险温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小郑20万元,陈女士赔偿损失86.02072万元,陈某赔偿73.58585万元,共179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小郑自行负担;驳回小郑其他诉讼请求。加上之前小郑已收取华安保险温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款项10.5万元,小郑共获赔190万余元。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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