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姓林,苍南龙港人,现年48岁,以承包农村建房等建筑工程为生。2009年年初,林某等人为了申请建房用地指标,找到时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宜山管理所副所长苏某(已判刑)帮忙,苏某接受被告人林某等人的请托,帮助林某等人向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指标。2009年8月初,林某按事先的承诺将3间地基送给苏某。随后,被告人林某等人将这3间地基以每间1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该48万元地基款送给苏某。
2008年6~7月份,林某向时任苍南县规划建设局舥艚规划所副所长(主持工作)邓某(已判刑)行贿,送给邓某人民币5万元,邓某予以收受。
2010年上半年,林某向原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舥艚管理所工作人员翁某(已判刑)行贿,先后送给翁某一张面值人民币15000元的香烟票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0930元),翁某均予以收受。
林某先后3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价值共计55593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法,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分别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