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由宋某(34岁,男)在边上望风接应,粟某(47岁,女)以色情按摩为由将经过的被害人老王(化名,83岁)拉至温州苍南县金乡镇一小巷内,乘双方身体接触时偷偷扯下老王的金戒指(重9.71克,价值2534元)时被发现,粟某用力掰开老王的手并推开老王,乘坐宋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金戒指被追回并发还老王。被告及辩护人均在法庭上提出应定性为抢夺罪。
前天的宣判结果是这样的:
宋某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听法官详说此案为何判抢劫:
粟某、宋某预谋以色情引诱老年人的方式来盗抢财物,不排除盗窃、抢夺和抢劫等手段,属于概括故意。粟某在盗窃财物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从暗偷变为明抢。粟某的行为特征体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公然夺取,而非乘人不备,所以此案应定性为抢劫,而非抢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