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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玩忽职守罪 龙港一国土副站长获刑

2015-02-27 温州网–温州都市报
[导读]负责审查建房手续,非法收受好处费;负责土地违法监察,故意不履行监察职责。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南站副站长翁某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翁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2年。

龙港网2月27日讯:负责审查建房手续,非法收受好处费;负责土地违法监察,故意不履行监察职责。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南站副站长翁某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翁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获刑2年。

被告人翁某,现年44岁,苍南籍男子,原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南站副站长。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7月左右,翁某在担任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舥艚管理所(后改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城东站)办事员期间,先后非法收受林某所送面额为1.5万元的香烟票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10930元)。在此案侦查阶段和审理阶段,翁某家属分别退出金项链和赃物折价款1.5万元。

除受贿外,翁某在工作上还玩忽职守。

据查明,2013年1月17日至3月,翁某时任城东站副站长,负责土地违法监察工作。他明知辖区内的育才小区26间属于未批先建的违章房,故意不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导致该违章房屋在2个月时间内从三层建到六层,并结顶。

2013年8月16日,由于该违章房引起群众多次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龙港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育才小区26间违章房,拆违费用共计75万元。

苍南法院认为,翁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他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规定作出一审判决: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wuchun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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