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网11月12日讯:奔驰车停路上被撞了,没有找到肇事车辆,找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车主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苍南法院最近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找到肇事方免赔30%的主张。
2006年5月,傅某购置了辆奔驰轿车。2013年8月,傅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赔偿限额为8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自燃损失险等。
今年3月16日9时许,傅某的奔驰车由林某驾驶停靠在龙港镇龙城华府前路段。林某办完事情后发现车辆被撞坏,傅某即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
当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肇事车辆未查获。为修理奔驰车,傅某共花费维修费13500元。事后,傅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傅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13500元。
保险公司答辩称:傅某陈述的车辆损害发生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傅某所有的车辆新车购置价是967140元,保险公司承保的车损险投保的金额是80万元,保险额不足,应当根据比例赔付;保险条款中约定肇事车辆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傅某系故意损坏自己车辆的情况下,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理赔款。关于保险公司应赔偿傅某车辆损失金额多少的问题,法院认为,车辆损失险投保足额不足额,应以车辆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险的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而非新车当时购置价来确定。傅某的车辆于2006年5月份购置,而发生事故时已经是2014年3月份,傅某车辆实际价值已低于投保的80万元,故保险公司要求按比例计算赔偿保险金,于理不符。
同时,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加重被保险人的应注意的合理义务,又可防范被保险人为获取全额赔偿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因此,苍南法院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傅某保险理赔金9450元,驳回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通讯员 李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