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龙港人,今年52岁。2013年3月29日上午,张甲和张乙(已判刑)因违章建造的房子被龙港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而怀疑系林某举报,遂对其怀恨在心。
当日13时许,张甲与张乙经商量,雇佣一台挖土机,将林某位于龙港镇儒桥头村兴中路94号旁边的简易棚两间和围墙等物推倒。随后张甲与林某一家发生争吵,并将林某殴打致伤。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害人林某财物损失价值达6876元,经法医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张甲结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在实施毁坏财物过程中致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所造成财物损失已赔偿到位,且张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