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村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日前,苍南县出台了《苍南县村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办法和程序。
办法规定,对苍南县全部配备基本药物的村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人次、业务用房租金、运行经费、信息化建设、养老保险、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保费补助和星级评审奖补;对配备使用100种基本药物的村级医疗机构由县财政按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实际销售总额的20%予以补助,每家机构全年最高补助限额5000元。
同时,该管理办法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进行明确规定,县财政局、卫生局将定期对各中心卫生院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目前,苍南县共有521家非政府举办村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中全部配备基本药物的村级医疗机构149家,配备使用100种基本药物的村级医疗机构372家,年财政补助资金共1800万元。(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