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商务〔2014〕18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
资金申请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网络经济企业:
为贯彻落实苍南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对网络经济企业扶持,提升苍南网络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和部署,现将《苍南县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申请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苍南县财政局苍南县商务局
2014年7月15日
苍南县商务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苍南县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资金
申请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以电子商务为主的网络经济加速发展,规范和完善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苍南县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县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支付)在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资金。
第三条每年房租补助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房租补助对象为在苍南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运营满一年,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网络经济企业。具体补助对象为:
(一)电子商务应用企业。主要指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且电子商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的企业,包括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供应链电子商务企业和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交易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者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且电子商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指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且涉电子商务服务营业收入占比50%以上的企业,包括从事物流配送、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宣传推广、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网络运营等与网络经济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四)网络经济基础产业企业。主要指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设施和软件支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游戏开发、数据处理与储存服务等与网络经济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房租补助资金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式6份,用A4纸装订成册),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一)苍南县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备案证书等复印件。
(三)企业租凭办公场所合同、办公场所房产证等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申报期间)的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年度(申报期间)会计、统计报表。
第六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请。申报资金补助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本《办法》第五条),于7月25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商贸局、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办、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项目审核。各乡镇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查看每家申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于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县商务局。县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查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查看),最终确定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抄送县财政局。
(三)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核实确认后,联合县商务局下发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并抄送给有关乡镇。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有关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任何 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将取消其今后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补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附则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苍南县网络经济企业房租补助资金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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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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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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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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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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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手机号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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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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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工信部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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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 时间 |
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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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 总数 |
其中中高端 人才数 |
其中普通 技术人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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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 销售额 |
网络经济 交易总额 |
企业总收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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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实缴地方税费金额 |
乡镇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审核领导: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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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办公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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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办公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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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租凭协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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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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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租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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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审核领导: 年月 日 |
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审核领导: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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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房租补助面积不得高于企业员工办公面积(20平方米/人)的总和;
